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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宝超与张大建、马智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超,张大建,马智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319号原告:王宝超,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5日,住内乡县。被告:张大建,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11日,住内乡县。被告:马智铭,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9日,住淅川县。原告王宝超与被告张大建、马智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不宜适宜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樊铁军审判员  孙晓峰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