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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肖善荣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肖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善荣,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肖善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2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善荣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善荣名下所有的天津市北辰区X—X—XXX—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予以解除。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