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冶景宁与赵平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景宁,赵平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冶景宁,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赵平顺,住河南省林州市。冶景宁诉赵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冶景宁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赵平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81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