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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冶景宁与赵平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景宁,赵平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冶景宁,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赵平顺,住河南省林州市。冶景宁诉赵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冶景宁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赵平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81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