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孟凡军与孙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军,孙建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81民初1820号原告孟凡军,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建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孟凡军诉孙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凡军到庭参加诉讼,孙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凡军诉称,孙建军雇佣孟凡军在白楼抹墙,共发生工资款4400元,并于2016年2月2日为其出具证明一份,孙建军租赁孟凡军的房屋,并于2016年8月13日为其出具1600元的欠据一枚,欠款合计6000元,此款经孟凡军索要多次,孙建军至今未付。孟凡军要求孙建军给付欠款合计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孙建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孙建军雇佣孟凡军干活,共发生工资款4400元,并于2016年2月2日为其出具证明一份。孙建军租赁孟凡军的房屋,并于2016年8月13日当为孟凡军出具1600元的欠据一枚,以上欠款合计6000元,均未约定还款时间,此款经孟凡军多次索要,孙建军一直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孟凡军向本院提举的欠据、证明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该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该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之规定,孟凡军要求孙建军给付劳务费4400元及租房费1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建军欠款合计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孟凡军已预交),由被告孙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