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550号原告梁某,男,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李某,女,198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任喆,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