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月鹏与被执行人张丽琴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鹏,张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月鹏,男,汉族,1990年11月23日生,河津市下化乡杜家湾村坪头组人,住乡宁县毛则渠煤矿家属楼6单元101房。被执行人张丽琴,女,汉族,1990年12月23日生,河津市下化乡杜家湾村坪头组人,住乡宁县枣岭乡北桑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鹏与被执行人张丽琴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丽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7月14将被执行人张丽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月鹏因被执行人张丽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