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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安缆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27809X(1-4)。法定代表人:滕学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州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566354。法定代表人:蹇兆旺,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龙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81民初24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