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3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与徐州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秋利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徐州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秋利,陈昌展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307号之三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平,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一鑫,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州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里办事处南关村三里井。法定代表人:王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鸣,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利,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陈昌展,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秋利、陈昌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州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秋利、陈昌展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徐州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徐州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徐州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原告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753元,由反诉原告徐州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承训审 判 员 丁国栋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沈 梅书 记 员 黄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