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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0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诉济南金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济南金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0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庄工业区FD块。法定代表人:陈跃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金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曲堤镇安家村东首。法定代表人:张永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海,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美,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金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机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频繁故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金江公司辩称,不同意中机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机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江公司退还中机建公司货款238,000元,并即日取回两台型号为GKTS-18的曲臂伸缩高空作业平台;2、本案诉讼费由金江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中机建公司将第1项要求退还货款金额变更为226,100元。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4月21日,金江公司为甲方、中机建公司为乙方共同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买卖标的为曲臂伸缩高空作业平台,品牌金江,规格型号GKTS-18,生产厂家金江,数量2台,单价119,000元,合计238,000元;质量标准为国家机械行业标准GB25849-2010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质保期壹年;甲方负责送货到广东省中山市XX区XX园XX路XX号,乙方负责卸货,甲方收到乙方预付款后12天内交货;标的物所有权自货到验收合格时起转移,但乙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甲方所有;结算方式为预付百分之二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后付到95%,剩余5%一年后支付;货后服务:质保期内如因乙方人为损坏维修只收取成本费,如非人为原因不收取任何费用。落款处甲乙双方分别加盖金江公司和中机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16年4月29日,中机建公司向金江公司支付设备预付款47,600元。嗣后,金江公司按约定向中机建公司指定交货地点交付了两台系争合同设备。2016年5月5日,金江公司向中机建公司开具合计金额238,000元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20日,中机建公司以支票方式向金江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金江公司于同日通过个人支付宝转账方式退还中机建公司21,500元。中机建公司确认已付款合计226,1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悖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金江公司按约向中机建公司交付了系争合同设备,中机建公司确认收货并向金江公司支付了合同进度款。虽然在质保期间设备出现过故障报修的情况,但中机建公司并未证明设备故障是由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中机建公司要求金江公司退还已付货款226,100元及取回两台型号为GKTS-18的曲臂伸缩高空作业平台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故对中机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中机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中机建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中机建公司确认收货并支付了合同进度款。尽管中机建公司主张设备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请求并无依据,故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上诉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