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匡勇、许仁与汪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勇,许仁,汪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匡勇,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申请执行人:许仁,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汪世兵,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匡勇、许仁与汪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世兵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匡勇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