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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夏鑫与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赤壁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鑫,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赤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281行初43号原告夏鑫,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赤壁市食药局)。地址:赤壁市赤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晓,赤壁市食药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学孔,食药局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朝曙,赤壁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熊菲,赤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鑫诉被告赤壁市食药局、赤壁市人民政府不服回复函一案中,原告夏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鑫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鑫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鑫承担。审 判 员  万子琼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