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夏鑫与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赤壁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鑫,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赤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281行初43号原告夏鑫,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赤壁市食药局)。地址:赤壁市赤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晓,赤壁市食药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学孔,食药局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朝曙,赤壁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熊菲,赤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鑫诉被告赤壁市食药局、赤壁市人民政府不服回复函一案中,原告夏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鑫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鑫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鑫承担。审 判 员 万子琼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