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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庆海与李祖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海,李祖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海,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祖润,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庆海与被执行人李祖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祖润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庆海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祖润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刘天成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