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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宋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038号原告:何某某,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民族,现住长安区。被告:宋某某,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民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岭,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南高营村东南。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何某某与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周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