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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永泉、万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万丽华,暨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住所地:蒙自市北京路风尚国际商铺一楼。代表人:李婉懿,职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云,云南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盈池,云南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丽华,女,1971年4月12日生,住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执行人:陈永泉(系被执行人万丽华之夫),男,1969年4月6日生,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永泉、万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永泉、万丽华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云2503民初1539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陈永泉、万丽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贷款本息859235.72元(包含本金839604.78元,截止2017年5月24日止,产生罚息19630.94元),以及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6196元。2017年10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永泉、万丽华于2017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执行款10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执行款200000元;剩余款项及利息,于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则拍卖或变卖两被执行人抵押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位于蒙自市X号房屋予以偿还。执行费11116元,由被执行人陈永泉、万丽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3执9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安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