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晓艳与辛有福、张迎欣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艳,辛有福,张迎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4民初1876号原告:张晓艳(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70年3月26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号*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李雅琴,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有福(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91年8月1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警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张迎欣,男,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黄河路*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发豹,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晓艳与被告辛有福、张迎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辛有福住所地为青海省格尔木市警苑小区4号楼2单元101室、张迎欣住所地为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黄河路6号,南公交直认字【2016】第43号海南州交警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该公司的营业地址为青海省海西州蒙古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江源南路10号。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王大庆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