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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苏美钢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美钢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1民催2号申请人:江苏美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兴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586660822T。法定代表人:卞小亮。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系该公司原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江苏美钢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江苏美钢管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汇票号码4020005223181497,出票日期2017年2月13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郑州德菲蓝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格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美钢管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医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