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连根与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根,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3054号原告:吴连根,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龙,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吴连根与被告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连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连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赵平归还借款2万元。事实与理由:吴连根与赵平系朋友关系。2012年4月16日,赵平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2013年起,吴连根开始向赵平催讨,赵平承认借款,也表示愿意归还,但始终没有实际履行。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赵平未予答辩。吴连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赵平的户籍信息、借条原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赵平向吴连根借款2万元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吴连根与赵平系朋友关系。2012年4月16日,赵平向吴连根借款2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由赵平向吴连根出具了借条。此款后经吴连根催讨,赵平未能还款。双方为此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平向吴连根借款2万元,有赵平出具的借条为证,此款在吴连根催讨后,赵平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现吴连根要求赵平还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院对吴连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吴连根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建亚审 判 员 周会娟人民陪审员 汪孔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