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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袁执字第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熊震宇、周乐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震宇,周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袁执字第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震宇,男,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江西省皮肤专科医院职工,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乐乐,男,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分行职工,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震宇与被执行人周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乐乐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收入,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乐乐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收入人民币686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