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素芬与刘晓俊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素芬,刘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方素芬,女,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刘晓俊,女,1993年3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梁河县,现住腾冲市。本院受理的方素芬与刘晓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3500元,未受偿。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刘晓俊暂无执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方素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