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2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巩囡囡与裴建军之一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囡囡,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20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囡囡,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0号26幢406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105171345。被执行人:裴建军,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226号3栋19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4030818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3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裴建军在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一大队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裴建军在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一大队工资收入203400元。该款提取至开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账号:208290102100000999000004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