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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中虎与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虎,杨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民初608号原告:王中虎,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杨国强,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王中虎与被告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中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1000元;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11月25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21000元,说好当月底即归还,在到还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反复推托,12月份至今,竟然一直手机欠费停机玩失踪,听其被告朋友讲,父子二人做生意赔了,到外地逃避去了。打被告儿子手机号,被告儿子说联系下其父亲,给原告回个话,至今苦等无回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杨国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中虎与被告杨国强系朋友,2016年10月,被告杨国强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1000元,被告杨国强承诺当月月底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杨国强未偿还该欠款,并于2016年10月25日,向原告王中虎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王中虎老板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杨国强2016年10月25日号。”原告王中虎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1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杨国强支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王中虎的陈述,欠条一份,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岳东沟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国强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该款,被告杨国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向原告王中虎偿还欠款,因此,原告王中虎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21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请求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210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中虎欠款21000元整,并自2016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210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中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杨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张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