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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范牛、云南中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牛,云南中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博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中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5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牛,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昆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日新办事处点晴茗苑1幢2层商铺09号。负责人:李昌啟。委托诉讼代理人:业永坤、许志香,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博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213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演,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雪梅,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邮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业永坤、许志香,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范牛、云南中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中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博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8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范牛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单》的真实性不认可,并申请对上述两份证据材料中涉及其本人的签字按印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其已经委托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受委托鉴定中心与范牛就鉴定费用相关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因上诉人范牛自身原因致退鉴,故对上诉人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鉴定,不予准许。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系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单》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着本案中对劳动者范牛的入职、离职时间、工资支付这些关键问题的认定,属于本案应当查明的基本事实。在上诉人范牛对上述两份关键证据的签字按印的真实性不认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其对上述两份关键证据的签字按印的鉴定申请的的决定,致使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80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牛、云南中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褚晓云审判员  饶丽佳审判员  白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