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与张丽、柳晨曦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张丽,柳晨曦,周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4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号首、二层。负责人:高伟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少国,陈宝珊,系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柳晨曦,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执行人:周海文,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丽、柳晨曦、周海文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52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周海文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锐兰审判员 马伟锋审判员 黄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