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全椒县金皇冠文化娱县襄河镇襄水西路农贸城二楼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全椒县金皇冠文化娱县襄河镇襄水西路农贸城二楼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12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敏,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金皇冠文化娱县襄河镇襄水西路农贸城二楼。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全椒县金皇冠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孔德敬审 判 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琰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