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荃,曹朗,叶亮,伍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建设路151号。负责人:刘丽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家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大观镇保全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王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708室。法定代表人:顾志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荃,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朗,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亮,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斌,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与被上诉人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比邻奈尔乡村俱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荃、曹朗、叶亮、伍斌借款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交行都江堰支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现因申请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撤回上诉。此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图强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