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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学彬与李行东、中国农业银行佳木斯宏源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彬,李行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宏源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441号原告:刘学彬,男。被告:李行东,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宏源支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西林路451号。代表人:曹继强,该行行长。原告刘学彬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宏源支行(以下简称宏源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学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行东非法侵权虚假办理房贷无效;2.撤销被告宏源支行对原告主张权利;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10月13日,原告与佳木斯一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公司出售的站前综合楼2-3-2号,建筑面积109.68平方米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交齐购房款186456元,该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入户单,原告装修入住至今已达19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原告至今未办理所有权证照。因被告李行东以原告的房屋作抵押向被告宏源支行申请贷款,而被告宏源支行未认真核实被告李行东提供的虚假手续就发放贷款,导致原告的合法财产被查封,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登记立案后,采取邮寄送达、人员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因本院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学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9元退还原告刘学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辉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