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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勇与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537号原告:张勇,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丽,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1960708。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42100029。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1287B。法定代表人:王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书彬,男,1970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原告张勇诉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亿达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计426.5元,由宜兴市亿达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