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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斌、魏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魏文良,任传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魏文良,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任传付,男,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魏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文良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文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