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斌、魏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魏文良,任传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魏文良,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任传付,男,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魏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文良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文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