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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牛程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程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民终2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程程,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负责人:展海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山东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程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淄博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程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被上诉人人保淄博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程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一审法院认定确定车辆损失原因的鉴定报告合法有效,但对鉴定报告的结论进行了其他解释,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二、涉案保险事故是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引起,不能将该次事故列入涉水险范畴。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认可在上诉人入保时,其未向上诉人提交完整保险条款,未尽说明义务。人保淄博分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鉴定报告记载车辆系缸体进水导致的损坏,但并未对其是否二次打火进行鉴定,且上诉人称其未进行二次打火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该内容的认定依据充分、事实清楚。二、上诉人涉案车辆损坏的赔偿系“发动机涉水损失险”附加险赔付范围。该附加险明确规定,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该保险范围约定清楚、条款明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损失系发动机涉水险赔付范围,在上诉人未投保的情况下要求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牛程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人保淄博分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08182.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人保淄博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牛程程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鲁C×××××号车辆在人保淄博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598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座*1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座*6座),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14日14时起至2017年4月14日24时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第十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2016年7月20日,鲁C×××××号汽车行驶至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段,因路面积水,导致车辆行使中涉水导致车辆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坏原因为雨水进入缸体内造成。牛程程为维修车辆共支付维修费108182.17元。另查明,人保淄博分公司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该院提交对车辆维修费用的书面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牛程程提供的保险单、免责事项说明书、鉴定书、修车发票及账单、车辆销售合同、车辆行驶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牛程程为鲁C×××××号车辆向人保淄博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在内的商业保险,但其投保的附加险中并不包括涉水险。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第十条的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虽然牛程程称车辆损害是雨水进入缸体造成,而不是发动机进水后继续操作导致的车辆损失,因此依据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对免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人保淄博分公司的解释,但牛程程提供的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经勘验及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综合分析认为,鲁C×××××号越野车损坏原因为雨水进入缸体造成”,该鉴定意见只说明了车辆损坏的原因,但无法确切说明发动机进水后车辆有无继续操作的情形。同时,在保险合同有关于涉水险的特别约定而牛程程并未投保该附加险的情况下,牛程程要求人保淄博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对于牛程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牛程程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00元,由牛程程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涉案车辆事发时当地天气情况查询记录一份;二、关于涉案车辆维修的相关部件及上诉人首次取得驾驶资格证书、购买第一辆机动车及历来购买车险的情况说明一份。本院组织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涉案车辆维修的部件均为发动机相关部件。上诉人于2011年取得驾驶资格证书,2013年购买第一辆机动车,购买车辆保险一直很全。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及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诉人主张其所受损失系暴雨所致,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涉案损失属于“发动机涉水损失险”附加险赔付范围。故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应否对上诉人涉案事故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首先,本案中,上诉人为其所有的鲁C×××××号车辆向被上诉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在内的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经勘验及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综合分析认为,鲁C×××××号越野车损坏原因为雨水进入缸体内造成”,该鉴定意见明确确认了造成涉案车辆损坏的原因系发动机进水。上诉人二审中认可涉案车辆的维修部件均为发动机相关部件。其次,针对发动机涉水损失,被上诉人公司有专门的附加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本案中,上诉人自2013年购买第一辆机动车开始,一直购买非常完整的车辆保险,其对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了解并知晓的盖然性较高。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其主张上诉人赔偿的依据是机动车损失险中因暴雨导致车辆损失。但其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积水仅到人的脚踝处,尚不足以证明存在暴雨的情形。而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天气预报查询记录,只是对天气状况的预测,且与现场照片反应的情形不一致。因此,上诉人主张涉案车辆损失系暴雨所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在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情况下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牛程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00元,由上诉人牛程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禚慧聪审 判 员 孙德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葛云雷书 记 员 皮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