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德良、罗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良,罗惠明,邱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良,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罗惠明,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邱秀妹,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德良与被执行人罗惠明、邱秀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59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日期2016年6月24日)。判决如下:罗惠明、邱秀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陈德良借款1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借款本金35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25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22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4851元。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融执字第5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90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林华龙执行员  郑学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