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10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肖俊田与天津市龙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田,天津市龙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10933号原告:肖俊田,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环,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龙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北8号。法定代表人:兰春,经理。第三人: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华民,局长。第三人: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7号。法定代表人:朱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俊田与被告天津市龙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俊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8元,由原告肖俊田承担。审判员 张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