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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6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文珍与被执行人丁春花、贺银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珍,丁春花,贺银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文珍,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丁春花,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塔。被执行人贺银宪,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珍与被执行人丁春花、贺银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98575元,执行费143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春花、贺银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春花、贺银宪现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