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6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文珍与被执行人丁春花、贺银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珍,丁春花,贺银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文珍,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丁春花,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塔。被执行人贺银宪,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珍与被执行人丁春花、贺银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98575元,执行费143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春花、贺银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春花、贺银宪现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