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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被执行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地址:大连普湾新区。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6)辽7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岩审判员  张沈审判员  尤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