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薛松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65号罪犯薛松,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薛松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8年6月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敲诈勒索暨流氓罪,于1993年4月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0月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2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亭刑初字第004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薛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松自入监以来,能坚持认罪悔罪,积极找民警汇报思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主动发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任务,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现实表现较好。考核期间,先后获得三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薛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薛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