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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第二钢铁有限公司,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路明旺,路义,路百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住所地:汉口青岛路5号。负责人:李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中强,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路明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第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北街69号。法定代表人:路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双湖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魏士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后湖水库环乡路南。法定代表人:张艳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路明旺,男,汉族,1952年12月13日,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路义,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路百旺,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住郑州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与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第二钢铁有限公司、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路明旺、路义、路百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阶段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的申请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第二钢铁有限公司、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路明旺、路义、路百旺应当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