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宏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执88号被执行人:杨宏伟,曾用名杨伟,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没收杨宏伟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2017年9月11日被执行人杨宏伟姐姐杨丽到本院要求代为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本院刑三庭于当日移送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杨宏伟姐姐杨丽已于2017年9月15日代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5000.00元。被执行人杨宏伟姐姐杨丽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用来证明被执行人杨宏伟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务农,属于该村经济困难户。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的(2008)保中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杨宏伟申报并上缴个人全部财产,其个人申报没有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宏伟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杨宏伟个人及其家庭情况,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保中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灿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