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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3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闫杏群与闫志洪、宋迺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杏群,闫志洪,宋迺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1242号原告:闫杏群,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聪,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志洪,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天津臻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迺艳,女,1966年1月25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闫杏群与被告闫志洪、宋迺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闫杏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杏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杏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