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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8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沛才与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得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得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才,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8民初39号原告:李沛才,男,1972年10月0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委托代理人:罗启贵,男,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向贵霖,系被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刚,男,系被告公司推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尹利用,男,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原告李沛才与被告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沛才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沛才撤回对被告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7元减半收取为10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志玛拥忠审 判 员 罗  桑人民陪审员 拥青拉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泽仁拥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