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余建芳与谷君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芳,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余建芳,女,住四川省岳池县齐福乡。被执行人:谷君,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余建芳与谷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及诉讼费2544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该义务。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谷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无实物、证券或存款、债权、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诗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