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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瓦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福荣与被申请人任宝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福荣,任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瓦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贺福荣,女,193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任宝伟,男,195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人贺福荣与被申请人任宝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因申请执行人贺福荣于2010年12月29日死亡,本案于2011年3月12日中止执行,因原承办人退休,本案于2017年10月11日变更承办人由李敏继续执行,因申请人死亡,申请人配偶先于申请人死亡,申请人贺福荣有法定继承人三子一女共四人,且本案被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找到四法定继承人,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涉案标的房屋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无人使用。因申请人死亡,本案已无执行可能���本院已向其他三法定继承人释明其他三法定继承人若对涉案标的房屋有权属争议可另行起诉继承纠纷,本案执行阶段现已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瓦执字第35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云峰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孙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