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段青顺与段拴法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青顺,段拴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段青顺,男,生于1955年3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段拴法,男,生于1955年7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段青顺与段拴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豫12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拴法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青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拴法人民币81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