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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谭镇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镇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47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镇璞,公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住山东省。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28日被山东省槐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4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向军,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镇璞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镇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3日15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中冶蓝城小区门前,被告人谭镇璞伙同其妻子阚敬华(在逃)以借款为由,用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做借款担保,骗取被害人李某1本金人民币30万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谭镇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骗钱款现已被被告人谭镇璞挥霍。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提供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房屋所有权证、转让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交易明细及欠条、银行存取款交易明细,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谭镇璞供述与辩解、审讯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镇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镇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谭镇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镇璞在侦查机关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归案后已退还被害人21万元赃款,其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15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中冶蓝城小区门前,被告人谭镇璞伙同其妻子阚敬华(在逃)以借款为由,用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做借款担保,骗取被害人李某1本金人民币30万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谭镇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骗钱款退还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1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谭镇璞系被抓获到案。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谭镇璞个人信息情况,无前科劣迹。3.交易明细及欠条,证实2016年10月13日谭镇璞和阚敬华向李某1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3分。当日,李某2通过手机给谭镇璞转款168200元。4.转让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证实阚敬华将其吴中印象3栋103室的房屋转让给张亚凤。5.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谭镇璞制作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6.银行存取款明细,证实李某2通过网上银行给谭镇璞的交通银行在2016年10月13日当日存入五笔款项,共计168200元。(三)证人证言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6年10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阚敬华找我说借钱,说自己经济周转不开了,付点利息也行。当时正好我三嫂(李某1)的钱在我这里,我就给我三嫂打电话把阚敬华要想借钱的想法和她沟通了一下,我三嫂说你要是觉得行,你就拿主意,我三嫂说让阚敬华拿东西做抵押,随后我就给阚敬华打电话把我三嫂的意思跟阚敬华说了,阚敬华说愿意拿房子做抵押,我就和阚敬华在电话里面谈好了,约定在2016年10月13日见面借给她钱。到了2016年10月13日15时许,谭镇璞给我打电话说把房证和欠条都准备好了,让我把钱借给他,我就把他约到了我们家小区正门口,他到了之后,因为之前谭镇璞欠我132000元水果货款,我就把这132000元扣了,我把剩余的钱转到谭镇璞交通银行卡里,就用手机银行把剩余的168200元钱给谭镇璞转了过去,谭镇璞当时就把房证和欠条给我了,随后就离开了,一直到现在我都联系不上谭镇璞和阚敬华了。在78线货场大厅他俩骗了不少钱跑了。谭镇璞给我的交通银行卡号是×××,开户人是谭镇璞。2017年2月20日,我去房证的地址去找谭镇璞和阚敬华了,我敲开门之后得知这个房子已经卖了,被阚敬华过户给张亚凤了。第二天,我又到长春市房屋产权处查了,阚敬华和谭镇璞抵押在我这里的房证是假的。因为房产局的人说谭镇璞这个人名下根本没有房产,这个证是假的,当时还要把这个证没收,所以我说这个证是假的。这处房产是阚敬华一个人的名字,而我们手里的是谭镇璞的名字。(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6年9月下旬,阚敬华给李某2打电话表示因做生意资金短缺要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许诺给3分月利,由于李某2自己没现金,就和我说了这事,我刚开始没同意,因为我不认识阚敬华,后来李某2多次给我打电话,还说她认识阚敬华很长时间了,不能出事。而且阚敬华主动提出可以用其丈夫谭镇璞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我就同意借钱给阚敬华了。李某2是批发水果的。我总在她那里上货,和她是朋友关系,阚敬华也总在李某2那里上货,李某2跟我说她认识阚敬华和谭镇璞这对夫妻10多年了。我从头到尾就没见过阚敬华和谭镇璞,借钱的事都是李某2帮我办的。是李某2先意识到不对的。2017年2月李某2得知阚敬华和谭镇璞将其在长春及哈尔滨经营的水果超市都出兑了,便多日多次电话联系阚敬华和谭镇璞,发现其二人均不接电话,不回信息。2017年2月20日,李某2去抵押担保的长春市宽城区吴中印象小区13栋2单103号楼房,到了以后发现该楼房在2017年2月20日已经出售给一个叫张亚凤的人,并办理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了。并且张亚凤告诉李某2,该房屋原所有权人并非谭镇璞,而是阚敬华。然后我就去长春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档案馆查询,确定谭镇璞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系伪造证书,所载内容信息查询登记均不存在。(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镇璞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0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因为我和我妻子阚敬华在哈尔滨大润发超市的水果摊位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开了,我就和阚敬华说管李某2借点钱,阚敬华就给李某2打电话了和李某2说想借30万元,借半年,付点利息也行,李某2说她三嫂李某1有钱,但得和她三嫂商量一下.过了一会,李某2给阚敬华打电话说她三嫂同意了,得每个月给三分利,还需要拿房产证做抵押。阚敬华说“可以,东西准备完了再给李某2打电话”。因为我和阚敬华坐落在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的吴中印象小区13栋103号房子是贷款的,房产证上名字是我媳妇阚敬华,房产证在银行抵押拿不出来,于是我就和阚敬华商量造个假的房产证,拿去糊弄李某2,于是我就在大街上找了一个写着办证的野广告,联系了野广告留的电话,互相加了微信,我把信息给对方传过去,微信转账了300元办证钱给对方,然后我留邮寄地址是吴中印象13栋103室,过了三、四天假证就邮寄到我家了。假房产证到手后2016年10月13日下午3点钟左右,我给李某2打电话问了一下欠条怎么写,李某2把她三嫂李某1的信息告诉我了,过了一会,我给李某2打电话说房产证和欠条都准备好了,可以把钱借给我了。李某2就让我和我媳妇阚敬华一起到宽城区中冶蓝城正门口见面,我和阚敬华到了以后就把写好的欠条和造的假房产证交给李某2了,欠条上写的是我和阚敬华借李某130万元,当时阚敬华在欠条上签字了,我没签字,李某2看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让我在欠条上也签的字,写的身份证号码。因为我之前欠李某2进水果的货款钱,李某2就把我欠她的货款钱扣了,然后李某2当场给我的一张交通银行卡上转了钱,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李某2说借这30万元钱,是李某1借我们两口子的,和还她的钱不发生关系,我和阚敬华同意了,转完钱以后我就和阚敬华走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论,能相互印证,可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镇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谭镇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已返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谭镇璞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谭镇璞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涉案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镇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谭镇璞非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返还被害人李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付金山人民陪审员  薛淑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