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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980伏雷与汪卫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雷,汪卫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4980号原告:伏雷,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戚墅堰区。被告:汪卫中,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原告伏雷诉被告汪卫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伏雷起诉时自己提供了送达地址,法庭按该地址向原告伏雷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该邮件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传票被退回。按照规定,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伏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92,减半收取2396元,由伏雷负担。审判员  赵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隽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