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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恒杰与郭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杰,郭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刘恒杰,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郭旭东,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恒杰与被执行人郭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