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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秀与李某品李某友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秀,李某品,李某云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764号原告王某秀,女。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李某品,男。被告李某云,男。原告王某秀与被告李某品、李某云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王某秀负担。审判员  雷申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吴向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