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5742陈奎宜与无锡澳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奎宜,无锡澳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5742号原告:陈奎宜,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吴勇,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澳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宁社区春惠路旁。法定代表人:沈俊荣职务:董事长原告陈奎宜诉被告无锡澳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奎宜于2017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奎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奎宜负担。审 判 长  高 玲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人民陪审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