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肖显荣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显荣,沐川宏泰琛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9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肖显荣,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8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洪均,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沐川宏泰琛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高笋乡张岩村。组织机构代码:62115253-3。法定代表人:周全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显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宏泰琛煤业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49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沐川宏泰琛煤业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待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