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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翠如与被执行人朱换生、王银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如,朱换生,王银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翠如,女,1967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朱换生,男,1959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银召,女,1960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刘翠如与被执行人朱换生、王银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翠如以与被执行人朱换生、王银召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旭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