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丑迎春与李新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丑迎春,李新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973号原告:丑迎春,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山,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丑迎春诉被告李新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丑迎春送达开庭传票、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