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广奎与丁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奎,丁玉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2230号原告:李广奎,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丁玉栋,男,1981年5月10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奎诉被告丁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广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李广奎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