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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广奎与丁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奎,丁玉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2230号原告:李广奎,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丁玉栋,男,1981年5月10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奎诉被告丁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广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李广奎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娟 关注公众号“”